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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手机落出租车上 与司机谈4次酬金翻4倍未拿回

时间:2016-02-21 17:08:49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Kathy
  • 编辑:huan0123456

第3幕

2月19日上午

逆转

酬金再次加到4000元 的哥松口“我考虑一下”

19日上午,邓浩并没有如约打来电话。“眼睁睁看着手机就这样没了,很绝望,很想不通”,张志于是又给邓浩打去电话。“主要是我手机里面的信息太重要了,存了很多客户电话,还有很多公司的资料。我告诉他,手机可以送他,再给他一笔酬金,但得把资料拷来还我。”

可是,邓浩还是一口咬定没看到手机。

在张志提供的第三段录音中,华西都市报记者听到,这次张志不再委婉,而是直截了当地告诉邓浩,“你我都清楚,手机在你手上,不是你找不到。这样嘛,我给你4000块钱,你把手机还我……”

在沟通了近2分钟后,邓浩松了口,“我也理解你,我晓得你这个人还是多巴适的。我考虑一下,你等我电话。”

第4幕

2月19日傍晚

谈崩

让失主把钱放到指定垃圾桶 的哥称拿钱还手机却拒绝见面

19日傍晚,邓浩用另外一个手机号码给张志打来电话。华西都市报记者在张志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听到了如下对话——

电话接通后,张志问:“喂,你是哪位,是邓哥(邓浩)吗?”邓:“你这样嘛,你把那个(指酬金)放到跨线桥旁边那个垃圾箱里面嘛。”

张:“哪个地方呢?”邓:“就那个跨线桥那里,你们门口那里,往草金立交走的那个跨线桥……”

张:“哦哦哦,你说那个跨线桥啊,2.5环那个是不是?”邓:“嗯。”张:“那个不存在,你把东西给我,我把钱给你就是了。我一个人过来。”

邓:“你就放到垃圾桶里头。”张:“那你要把手机给我噻。”邓:“肯定。”张:“你咋给我呢?”

邓:“你(把钱)拿来了就晓得了噻。”张:“我还是有点担心,我取钱给你就是了,但是我要看手机……”

这时邓打断他的话,说:“你搁那儿就没得问题哈,就这样。”

张:“我还是要看一下我手机里面的数据在不在噻?”邓:“都在。”张:“那这样,你给我看一下,我当面把钱给你,我马上去取钱。”

邓:“那算了算了……”随后,邓浩挂断电话。张志又回拨过去,但接电话的人表示不是他打的电话,是邓浩借用了他的手机,他不知道双方聊了些什么,请张志拨打邓浩本人手机。可张志拨打邓浩的手机,直到20日中午一直无人接听。

出租车公司回应 如证据确凿此事好处理

2月20日,张志来到邓浩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寻求解决此事。由于是周末,该公司无人上班,张志拨通公司的总机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处理此事可能涉及到失物招领、驾驶员事务部等多个部门,下周一上班时,每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公司领导都在,建议张志带着录音证据和其他身份证件到公司处理,到时候也会通知驾驶员邓浩到场。

“失物招领部门的工作是驾驶员捡到东西后交到公司,这个部门再通知失主来领取,或者是乘客报了车牌后,失物招领部门打电话核实。而处理这种事,又需要驾驶员事务部配合。”工作人员告诉张志,“现在是周末,下周一才有人上班。你这个事情,如果证据确凿的话,是很好处理的。”

随后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领导,由于是周末,电话无法接通,再反复拨打当事司机邓浩的电话,打通后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求证也未回复。

律师说法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

毫达律师(四川)事务所主任、律师孙顺发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捡到他人丢失的财物应立即归还,否则属于不当得利。若失主追讨仍不归还,属于恶意侵占他人财物,罪责加大。如果丢失的物品对于失主非常重要,且已告知对方,而对方不仅不归还,还乘人之危,以此为筹码,在失主一再加价的情况下才同意归还,便涉嫌敲诈勒索。

“从重罪吸收轻罪的法律规定来讲,如果不当得利和恶意侵占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将以最重的敲诈勒索来量刑。”孙律师说,出租车司机在已知手机里的信息对于失主的重要性后,仍不归还手机,直到失主将“感谢费”加到4000元后才同意归还,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

“如果手机最终归还失主,出租车司机拿走了4000元钱,失主可将司机、出租车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即便还了手机,没有拿走那笔钱,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也涉嫌敲诈勒索未遂。”孙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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