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回应:APP不得过度搜集个人信息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3DM整理
- 编辑:陶笛
近日据媒体报道,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一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线解读工作报告。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某些App时,往往会被索取定位、访问设备照片、通讯录、脸型及指纹信息等与下载目的无关的内容,不同意则无法正常下载使用,同意则会给后续生活带来不必要烦恼,人民法院如何应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
报告中表示,“审理手机软件侵害用户个人信息、人脸识别纠纷等案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数据安全。”
不得过度搜集个人信息
贺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App运营商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据此,贺小荣表示,App运营商在提供某App下载服务时,依法不得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个人信息,否则便构成违法。个人若在下载App过程中被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信息,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他也提到,为公共利益需要,适度处理个人信息依法免责。依据《民法典》第1036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他强调,由于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整体考虑,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当然,公共利益是个弹性极大的概念,为避免滥用,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而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需要,则无疑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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