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利是弊?快递行业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要来了
- 来源:3DM整理
-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 编辑:乱走位的奥巴马
7月9日,国家邮政局网站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
意见指出,为便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各民营快递企业、业内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该政策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
《指导意见》聚焦民营快递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结合近期已出台的部分政策措施,从降低企业成本、推动转型升级、营造公平环境、提升保障水平等四大方面,提出12条针对性更强、更实、更管用的新措施。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快递企业发展提供了遵循和指引,对于提振民营快递企业发展信心,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一、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包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快递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时间缩短至法定时限一半以内。推进全流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推进减税降费,引导民营快递企业充分享受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减免和优惠措施,切实减轻快递企业负担。
二、加强企业培育,推动转型升级
包括提升企业发展质效,推动民营快递企业总部做强做优。深入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快递入区”工程和“上车、上机、上船”工程。引导民营快递企业“走出去”,培育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快递企业。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培育“专精特新”快递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坚决遏制“以罚代管”和农村末端不合理收费。深入开展快递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推动建立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强化人才联合培养机制。
三、完善监管措施,营造公平环境
包括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平等对待行政执法对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完善邮政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确保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强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快递行业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探索对守信快递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着力提高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四、加强组织协调,提升保障水平
包括促进政企亲清交往,创建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民营快递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行业精神文明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快递行业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文明向上、奋发有为的行业氛围。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细化、量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推动民营快递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女快递员跪求原谅却遭‘恶意投诉’”一事,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康6月12日表示,快递企业不仅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中国快递协会目前正在研究建立不良用户“黑名单”制度。
圆通快递员跪求客户原谅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很多人呼吁善待普通劳动者,摒弃恶意投诉,甚至不乏出现建立用户“黑名单”的建议。对此,理当认识到,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行为固然应受到谴责乃至制裁,但作为经营者,无论是单一的快递企业亦或快递业协会,均无权擅自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一个不容否认的常识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规范文件。此乃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犯的应有之义。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当前的“黑名单”体系均是由司法、执法机关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所建立的。这些部门拥有调处纠纷、打击违法行为的职能,由其建立并操作“黑名单”体系并无不当。而中国快递协会是主要由快递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其职能之一是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该协会主要为快递企业服务,由其牵头建立用户“黑名单”显然有违中立和谦抑原则,极其不妥。
特别是,“黑名单”关乎公民的名誉权和自主选择权,只能由司法、执法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执行和操作,其他机关无权染指。如果放任快递协会建立用户“黑名单”,等于赋予了其制裁、对抗小而散的消费者的大棒。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必然因害怕报复而有所忌惮,这岂不是让本就弱势的消费者在乱象频出的快递企业面前只能忍气吞声。
要知道,相对于消费者的恶意投诉,延误投递、私拆快递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乱象更为突出,更应强力整治。即便对于偶发的恶意投诉,也可通过建立一套透明、完善、公平的处理机制来应对。而非以此为由,假借信用惩戒之名,用“黑名单”体系来抵制、对抗消费者,盘剥本就孱弱的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理当予以警惕,避免消费者权益一再被削弱、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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