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 法院判ofo公司补偿家属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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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newtype2001
据裁判文书网于14日下达的判决书显示,就2017年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一案,法院判决ofo在其死亡中无过错,但应支付其家属15万元经济补偿。
根据判决书中所述案情,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于莫干山路与余杭塘路交叉口,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路人报“120”后,姚鹏泽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其死因为: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在损失赔偿上,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拜克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2017年7月27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天津行诺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死因进行调查。2017年8月3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姚鹏泽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
2017年10月10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载明“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故该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无法认定。我司无法受理您的报案索赔,特此通知”。
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从医院诊断看,死者和拜克公司对其死亡均无过错行为,因此原告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权为由诉请赔偿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并且,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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