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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约炮后变脸报警谎称被猥亵强奸 3年勒索6人

时间:2016-06-08 00:31:12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Kathy
  • 编辑:huan0123456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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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进而发展到线下开房发生性关系,殊不知这样的“约炮”行为暗藏多种风险。深圳一名女子多次在“约炮”后变脸,以遭强奸、被猥亵为名,向警方报案或向媒体报料,而在男方那儿收到钱后,则以各种理由要求警方销案。其受害者包括炒股畅销书作家、小老板以及在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大二学生等等。

龙岗区人民法院于5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名女子在6宗强奸、猥亵案,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判决其犯敲诈勒索罪。除此之外,其还在前述行为中实施盗窃,犯下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

报强奸猥亵案牟利

被告人段丽(化名),女,198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段丽约在2003年来到深圳打工,做过按摩女等职业,案发前四五年都没有正当职业。段丽的老乡在证言中称,听说段丽是被一名香港老头包养。

司法材料显示,段丽平素确实与男子黄某一起生活。黄某称,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已经有三四年,他为段丽在龙岗南澳水头沙东区租一间出租房,并买了家具,两人几乎每天都在一起吃饭。

但这期间,段丽又曾与他人短暂进行同居。一名证人称,两人在2014年3月到5月期间同居,段丽曾要求他在空白纸上签名按手印。五月,段丽搬走,连台式电脑、电饭锅和煤气灶都不见踪影。段丽称是搬家工人损坏,他也未做追究,此后两人还时常见面发生性关系。

无论是长期男友,还是短暂同居的男友,都表示未发现段丽有什么异常,未曾发现段丽被强奸或被猥亵。

但是警方调取的证据显示,从2012年1月到2015年1月,深圳110报警服务台共接到段丽手机号码报警257次,其中有7次报称被性骚扰、猥亵或强奸。

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显示,从2012年开始,段丽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通过各种社交途径,与素不相识的男子取得联系和接触,随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虚构事实,或以被对方强奸,或以被对方猥亵等为由,以报警处理、媒体曝光、他人恫吓等手段相威胁,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派出所实习警校生“中套”

从法院审理来看,段丽从2012年4月便开始通过前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但直到2015年1月,在敲诈一名在深圳某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时,才案发。

该名实习生系江西某警校大二学生,案发时在深圳一派出所实习,平素有固定女朋友。据他的证言,2014年10月底,段丽因被人殴打来到派出所。两人由此相识,后于2014年11月、12月两度在深圳罗湖区开房发生性关系。

第三次发生性关系,是在2015年1月2日,地点是段丽位于南澳的住处。实习生睡去后,段丽把避孕套藏在一个空的口香糖盒子里,留作证据,随后下楼,报案称遭到强奸。

做完这些后,段丽回到住所,要挟实习生在空白纸条上签字按手印。得手之后,段丽又向警方致电称取消报警。

此后,段丽送实习生去坐车,让他从南澳回罗湖。在送行途中,实习生发现包中两条金项链及一个金观音吊坠不见,价值在1.7万元左右。实习生向段丽索要无果。这回,换做由实习生报盗窃案了。

警察很快赶来,段丽被带走,次日即遭刑事拘留。段丽早前的报警记录成了顺藤摸瓜的最好线索,警方调查了其他5名受害人,指出其还有敲诈勒索等罪行。

首宗作案索得1000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段丽首次以类似手法作案是在2012年4月初。当年4月1日,受害人朱某应段丽之约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的世纪海景别墅旁登山游玩,当晚8时许,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段丽索要1000元。朱某称没带这么多现金,段丽则提出写一张借条。

朱某在证言中称,还以为段丽是开玩笑的,遂写下了借条。到4月3日,段丽向朱某索要这1000元,未果之后,段丽向警方报案称遭到朱某强奸。

段丽于2012年4月3日12时35分到14时16分在南澳派出所做的笔录显示,她先是遭到朱某的强奸,完事之后,朱某还从她的包里拿了1000元钱,并写下欠条。

见段丽报警,朱某不想纠缠,在南澳派出所当场给了段丽1000元钱。而段丽随即在当天19时51分做另一份笔录称,自愿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之所以告强奸,是因为生朱某的气,所以要吓吓他。

勒索畅销书作家未果

初次得手后,段丽开始持续作案,这一回中招的是炒股畅销书作家吕某。同一年的4月、5月期间,段丽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吕某的猥亵。

据悉,2012年2月,段丽以仰慕吕某股票专家的身份,通过吕某在网络上留下的电话联系上了吕某。

法院审理查明,4月14日,两人在华强北如家酒店开房入住,吕某事后否认与段丽发生性关系。段丽则以被强奸怀孕等理由索要钱财。吕某不为所动,警方介入后,也发现两人共同出入酒店,且段丽在事发后两天才报案,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强奸事宜。

事发4个月后,段丽又通过媒体反映此事。而吕某同样不为所动。一名证人的证言还显示,段丽还曾托他想找一名未成年女孩勾引吕某,继续实施勒索。该证人称,他拒绝了。

一男赔了1万还被拘5天

段丽在2013年2月26日继续作案,她找到的是一名旧相识。受害人潘某称,两人是在2010年左右通过买股票认识的。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潘某在段丽邀约下登山游玩。游玩过程中,潘某在段丽言语挑逗下,又在段丽许可后当面自慰,还让段丽帮忙拍裸照。

两天后,段丽向及警方报案称被猥亵,提出要5万元赔偿。同年3月16日,潘某被迫赔偿了1万元。段丽当即向大鹏派出所提出要撤销对潘某的控告,并称当时是半推半就,还向警方致歉。但是等到同年5月10日,段丽又称撤案不是自愿的,潘某由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5日。

第四宗案件发生在2014年4月9日,被害人农某称在几年前段丽做按摩女时与她相识,当天在段丽的邀约之下,在龙岗坂田见面,互有搂抱。由于没有答应段丽提出的购买钱包的要求,段丽向附近保安员报案称被猥亵,农某不想纠缠,以赔偿300元了结此事。

同年6月,段丽再度作案,此次受害的是大鹏新区南澳一名做装修的小老板胡某。两人是通过问路相识,胡某已婚,两人于2014年6月与7月两次发生性关系。

事后,段丽在2014年7月以报强奸案为要挟,向胡某索要1万元。胡某拒绝后,段丽当天就向警方报案,不过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强奸的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判决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并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除了多份证据证实段丽犯有敲诈勒索罪之外,段丽数次报警称被强奸猥亵,“如果所述属实,其在已有被人强奸或猥亵的经历情况下,仍多次单独与异性外出或开房,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2000元。一审法院还认定其盗窃了前述警校学生的金饰,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

生活背景

家庭关系紧张曾告母亲诈骗

在实施前述第六宗案时,段丽被警方抓获。她辩解称,数百次拨打报警电话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段丽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段丽小时候被父母打骂,腿又有残疾,不幸的成长经历造成了她的心理扭曲和性格的冷淡。

段丽的家庭关系紧张。她的母亲和小姨出具的证言显示,段丽在2004年离家之后,基本与家里不联系,再也没有回过家。段丽的母亲还证实,段丽曾在几年前让她帮忙保存2万元,后来段丽一度报警称她诈骗,她在派出所内把2万元还给了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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