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扰民成灾 专家建议发1条罚赔偿100元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newtype2001
- 编辑:newtype2001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出台。该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个手机号在收到的244条垃圾短信中,违法短信占三分之一。且不少短信举报后,违法者联系电话仍能接通,“继续做业务”。
举报后电话仍可接通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刘杰兵通过一部手机号13911917×××做了一个调查。
从去年1月至今年3月,该部手机共收到违法短信87条。在这些违法短信中,制作手机窃听卡及电话监听类11条、卖假发票类50条、伪造证书类6条、谎称中奖类4条、骗钱类1条、男女按摩生殖器类15条。
其中2012年10月1日,手机号为18248141373发来复制手机号卡的短信,刘杰兵向10086999举报短信中的联系电话18268890822后,电信公司答复说,“我们已配合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13年2月4日调查者拨打电话18268890822,对方已停机。
而同一天手机号为15821477288发来“复制手机卡”的短信,经过举报并核实处理后,2013年2月5日刘杰兵拨打15821477288,对方称:“还做卡,1200元一个。先提供卡号,做好后给送到你指定的地点,验货没问题,再付款。”
2012年2月7日,在接到假发票短信后,刘杰兵向电信公司举报,10086999答复:“您2月7日举报13910659276发送不良信息,我们已配合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调查者2013年2月4日拨打13910659276,无人接电话。一会儿,18600705993来电称:开建筑地税发票,保真,网上可查,1个点,长期合作。
2012年2月19日,手机号为15300142204发送假发票短信,刘杰兵举报短信中的联系电话1358185155后,电信公司同样答复说“已配合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但2013年2月4日拨打1358185155时,对方称:“你是哪位朋友介绍的?需要时给我打电话。”
记者发现,在两个举报后经过电信公司已处理的窃听类短信回访中,1个已停机,1个仍可继续联系,并仍可复制手机卡。
在电信公司答复已处理的10个假发票短信中,回访后发现有9个电话仍能继续接通,只有1个手机号码已停机。
伪造证书类的短信中,回访两个电信公司处理后的电话,两个都能接通,且仍在办假证。
在按摩类短信中,有5个举报至10086999,其中4个电信公司无答复,1个称“您举报的号码是非中国移动号码,我公司将把您的举报信息转给其他运营商进行查证处理。”
你说怎么办?没办法!
“未经许可,为什么给我发短信?”
“给你发了又怎么样!”
这是今年1月5日,刘杰兵收到售房广告后,拨打对方留下的联系电话后,双方的通话。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刘杰兵曾将此电话举报至10086999,电信公司回复称“您举报的号码归属中国联通,我公司将把您的举报信息转给中国联通进行查证处理。”
类似的对话还有:
“未经允许你发了短信,你该怎么办?”
“你说怎么办?没办法!”
据统计,在157条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中,百货类9条、卖房子类121条、养生美容类8条、服务类19条。不少短信举报后,收效甚微。
针对刘杰兵“为什么给我发短信”的询问,还有的回答:“是短信公司发的,不是我发的。”仅有一家态度稍有收敛,说“告诉我你的手机号,我让短信部门以后不给你发了。”
刘杰兵随后对手机中的内容向电信公司10086999进行了举报,虽然答复已办理,但是通过拨打违法短信所示的电话,发现这些不法分子大多仍在猖獗活动。12321举报也收效甚微。
“商业短信的量巨大,根本举报不过来。”刘杰兵说,“滥发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电信公司难以制止、行政机关也很难管,因无法得知是否已经许可,有的电信公司还希望能多发些商业短信。”
统计显示,垃圾短信、违法短信已成社会公害及顽症。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报告显示:2012年360手机卫士累计为2.2亿用户拦截垃圾短信712亿条,日均拦截近2亿条;拦截骚扰电话超过352亿次,日均拦截近1亿次。从用户举报的垃圾短信内容分析,打折推销类占比高达43%居首位;欺诈类居其次,占比为31%;违法类占23%。
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垃圾短信真的没法管了吗?在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展开研讨,探讨治理垃圾短信的良方。专家建议,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发1条赔100元,动员消费者,消灭垃圾短信。
国外良方可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我国立法存在漏洞,没有设计好法律责任体系;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消费者举证难,标的金额不大,海量的垃圾短信致行政监管部门应接不暇,难于治理。
“一些国外治理垃圾短信的做法值得借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向记者介绍说,美国、韩国等国家规定,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当手机用户发送信息时,电信系统的存储单元中会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并能据此查到该发送人的名字、地址等信息。
有些国家虽允许广告商发送手机短信广告,但有规制。如短信广告必须写明“广告”字样,且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如德国、韩国。印度则要求电信运营商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手机入网资格。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可采用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英国在2003年立法中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数额没有限制。
完善法律规制
张严方认为,应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法律规定来对垃圾短信进行有效治理。
对待“此类信息”的性质问题,境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其定性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德国政府甚至成立了专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机构,通过执行《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接受公民的投诉和随时进行调查。德国法规定,对专门向用户发送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必须事先得到用户授权,否则发送方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赋予相关主体必要的义务。可要求运营商与合作的信息服务接入商签订责任书,要求信息服务接入商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擅自发送商业广告,不允许发送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如信息服务接入商违反该约定,运营商有权将其业务线端口关闭,终止合作。
实行手机实名制。张严方认为,治理此类短信的技术措施中最重要的是手机号码实名制。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号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由销售者将这些信息发送到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此外,为顺应未来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相互连接的趋势,可借鉴韩国的措施,对手机邮件采用实名制。
此外,还要完善此类短信的刑事治理。有些违法短信可构成犯罪,如淫秽短信,尤其是视频短信,若大量在普通公众中传播,根据刑法规定,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从源头清理销售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用刑侦技术力量跟踪打击犯罪分子。
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还将主张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人”,这就使得公益诉讼成为可能,有效地扩展了维权范围和社会监督力度。
全国人大副研究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应该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可借鉴新加坡发一条垃圾短信罚款1000新币的办法,赋予相关行政机关重罚权。在民事责任上,可以规定发1条赔100元,动员起消费者来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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